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798号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689栋2号,组织机构代码:68529691-5。法定代表人陈琳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生阁,公司职员。被告方耀谦,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美专,女,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耀谦、林美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耀谦、林美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妙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徐常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