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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990号

董金芳与布仁德力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金芳,布仁德力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990号

申请执行人:董金芳,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布仁德力根,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董金芳与布仁德力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1民初260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布仁德力根自愿用其所有的奇瑞牌拖拉机一台、重耙一台、翻转犁一台、压茬耙一台抵顶其欠申请执行人董金芳一案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布仁德力根所有的奇瑞牌拖拉机一台、重耙一台、翻转犁一台、压茬耙一台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董金芳抵偿(2016)内0421民初26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00000.00元债务,上述车辆及重耙一台、翻转犁一台、压茬耙一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董金芳。

二、申请执行人董金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成广辉

审 判 员  周 顺助理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青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