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013号
原告:阳志刚,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明华,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闭德装,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广西横县。
原告阳志刚与被告袁明华、闭德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阳志刚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志刚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志刚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阳志刚负担,并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周 晖
人民陪审员 童霭婷
人民陪审员 甘湛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俐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