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8013号

阳志刚与袁明华、闭德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阳志刚,袁明华,闭德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013号

原告:阳志刚,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明华,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闭德装,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广西横县。

原告阳志刚与被告袁明华、闭德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阳志刚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志刚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志刚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阳志刚负担,并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周 晖

人民陪审员  童霭婷

人民陪审员  甘湛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俐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