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061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樊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兰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杜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