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1604号
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科研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568647-6。
法定代表人:孙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雁。
被告:魏冰。
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洁梅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孟 娜 ( 代 )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