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7401民初1604号

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1604号

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科研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568647-6。

法定代表人:孙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雁。

被告:魏冰。

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洁梅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孟 娜  ( 代 )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