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222号
原告:王强。
被告:秦双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秦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强起诉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仍不能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被告属于不明确。”综上,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伟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