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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222号

王强与秦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强,秦双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222号

原告:王强。

被告:秦双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秦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强起诉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仍不能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被告属于不明确。”综上,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伟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