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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行审316号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市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枫木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万州区恒河土家族乡枫木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审316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9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50-9。法定代表人兰申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恒河土家族乡枫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自发,主任。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万州国土房管监[处罚决定](20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蒋 云

审判员 李亚飞

审判员 陈永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佳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