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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3103号

罗某某与李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103号

原告:罗某某,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特重型颅脑损伤患者。

法定代理人:罗某甲,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罗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兰某某,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罗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由其法定代理人罗某甲、兰某某支付)。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