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2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住所地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热源街9号。负责人王聪山,职务行长。被告沈强,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30604198710184711,无职业,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与被告沈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承担。
审判员 徐智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方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