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016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4078409-0。
负责人:蔡斌,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玲,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3738.57元等值财产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丹银行存款43738.5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凌白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