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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2293号

吴敬群与淮安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吴敬群,淮安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2293号原告吴敬群。被告淮安城开置业有限公司,××黄嘉园。法定代表人许晓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家正,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敬群诉被告淮安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2016年9月5日,原告吴敬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敬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敬群负担。

审 判 长  周从华

人民陪审员  殷向阳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阿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