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2293号原告吴敬群。被告淮安城开置业有限公司,××黄嘉园。法定代表人许晓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家正,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敬群诉被告淮安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2016年9月5日,原告吴敬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敬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敬群负担。
审 判 长 周从华
人民陪审员 殷向阳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阿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