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财保63号
申请人:湖北陈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航空路共青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北京路1号。
法定代理人:胡晓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陈氏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北陈氏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6310812802016000001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陈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骆荣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国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