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民初5339号

原告鹿彦宁与被告刘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鹿××,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339号原告鹿××,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区××东路××号××栋××单元××号。被告刘××,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鹿××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鹿××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鹿××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市××区(原××区)××小区××宿舍××号房产(石房权证东字第23301××××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鹿××名下位于××市××区(原××区)××小区××宿舍××号房产(石房权证东字第2330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素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谢旭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