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持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幸福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世昌,总经理。
上诉人吴持平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幸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吴持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持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持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孟琼
审 判 员 刘家秀
代理
审判员 陈娅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喻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