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6292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蕾,该行职员。
被告:陈杰。
被告:陈先玉。
被告:周海飞。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陈先玉、周海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陈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截至2016年8月3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1264.92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陈先玉、周海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杰、陈先飞、周海飞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13日,被告陈杰经被告陈先玉、周海飞担保与原告签订编号为(330107150708)浙泰商银(分借)字第(0018260059)号《分期还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止;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及《分期还款计划书》记载为准;月利率为9.00‰;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陈杰指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本息。截至2016年8月3日,被告陈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罚息21264.92元。后被告陈杰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陈先玉、周海飞亦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截至2016年8月3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1264.92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陈先玉、周海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0元,依法减半收取1965元,由被告陈杰负担,被告陈先玉、周海飞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胡梦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