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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380号

(2016)辽1224民初338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庆荣,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380号原告王庆荣,男。被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荣与被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二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