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7918号
原告:韦某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住上海市。
被告:徐某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霞,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桑家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冯潇剑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