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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7918号

韦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7918号

原告:韦某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住上海市。

被告:徐某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霞,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桑家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冯潇剑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