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155号
原告:杜林招,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生。
被告:曹帅,男,汉族,1990年10月15日生。
被告:黄天宇,男,汉族,现年39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负责人:张玉东,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吴起县迎宾街二中隔壁。
原告杜林招与被告曹帅、黄天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林招在起诉后与被告曹帅、黄天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就车辆损失事宜私下调解处理,已妥善解决纠纷。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林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林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慕德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屈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