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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608号

陈其章与陈金金、王张秀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其章,陈金金,王张秀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陈其章,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李心亮,福建省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陈金金,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张秀,女,1956年3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其章与被执行人陈金金、王张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39738.88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6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周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