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3820号
原告:张东华,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妮,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济南市。
原告张东华与被告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黄培瑞,被告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王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东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运营合同》;2、被告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东华保证金4万元;3、被告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年利息按0.35%)234.9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了《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运营合同》,约定张东华承包鲁AT95**汽车一辆,保证金4万元。2016年8月24日被告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向张东华出具4万元的收据。合同约定在原告张东华患有不适应车辆驾驶运营的职业禁忌症,并经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告张东华可解除合同。由于原告张东华驾驶车辆患有腰间盘突出,而且日益严重,影响驾车,为了乘客的安全和公司利益,原告张东华于2016年2月24日提出解除合同,3月25日完成车辆移交,但被告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未退还原告保证金。
被告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张东华所述的4万元保证金属实,其他不属实。承包合同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承包期未满,原告张东华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条件不成立。原告张东华未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也未提交不能驾驶出租车禁忌症的材料,未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更未向被告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交回车辆,办理交接手续。2016年3月底,原告张东华将车放在院内,被告以为是原告家中有事,车辆暂时停放。原告张东华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东华与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了《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运营合同》,约定张东华承包鲁AT95**汽车一辆,承包期限自2014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止,保证金4万元。2016年8月24日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向张东华出具4万元的收据。合同约定,张东华患有不适应车辆驾驶运营的职业禁忌证,并经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同时约定,合同终止之日,双方根据车辆验收标准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张东华交回运营证照、车辆和附属设备,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并且双方无未处理完违背合同意愿的事项,如张东华无交通违章、事故处理和服务纠纷等遗留问题的,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应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将本金及合同签订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0.35%计)一次性退还张东华。张东华2016年3月将车辆停至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处,未办理交接手续。张东华以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
本院认为,张东华与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运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张东华单方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并且按照车辆验收标准验收完毕后进行交接,另需提交不适应驾驶的职业禁忌症的证明,需要鉴定部门出具证明,但张东华未书面通知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也未提交车辆验收的证明及交接手续,鉴于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不认可张东华的交付车辆,同时否认张东华将车钥匙、运营证、资格证、二级维护证等交付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张东华虽将车辆停至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处,但不能证明其履行完毕了交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接程序,故张东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济南永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利息,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东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张东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冉珍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