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2007号原告韩秀红,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原告江孝梅,女,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薏,上海谭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林强,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项达东,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红、江孝梅与被告金林强、项达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红、江孝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韩秀红、江孝梅负担。
审判员 陈亮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