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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9290号

02秦春丽与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春丽,俞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290号

原告:秦春丽,女,汉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30号世纪假日广场B座307,身份证号码422431196306212940。

被告:俞林,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全州县才湾镇永佳洞村委大桥边村15-10号,身份证号码450324198610201991。

委托代理人:陈军,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春丽诉被告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双方签订合同的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春满园酒店,该案不属本院管辖,被告在答辩期限届满时亦未应诉答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