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徐世坤与被执行人郎志青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世坤,郎志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坤,男,汉族,1965年5月23日生,个体,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郎志青,男,满族,1964年1月24日生,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徐世坤与被执行人郎志青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借款本金52万元;2、案件受理费4500元;3、执行费7676.2元),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和土地承包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永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