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原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胡顺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4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人民医院家属院,居民。被执行人王风和,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15日,山东省临汾市人,住山东省临汾市莒南县许家黄庄,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原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风和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账户(9559981****23982619)存款45000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行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