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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执字第1350号

胡顺平与王风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顺平,王风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原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胡顺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4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人民医院家属院,居民。被执行人王风和,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15日,山东省临汾市人,住山东省临汾市莒南县许家黄庄,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原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风和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账户(9559981****23982619)存款45000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行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