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3执保631号

李林东与吴钦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林东,吴钦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631号

申请人:李林东,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

被

申请人:吴钦刚,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李林东诉被申请人吴钦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林东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钦刚所有的鲁P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李林东以担保金4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钦刚的鲁P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6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李林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