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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3146号

罗建与韩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建,韩小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146号

原告:罗建(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110202011),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94号。

被告:韩小成(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209262014),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南苑新村11幢2单元323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诉被告韩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罗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小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建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汪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