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赵庆龙,男,27岁。被执行人集贤县电业局农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煌,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责人周海峰,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庆龙申请执行集贤县电业局农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集贤县电业局农电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赵庆龙支付执行款7万元,赵庆龙对逾期利息及其它费用放弃请求,并请求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庆龙与被执行人集贤县电业局农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月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