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766号原告师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霍莹莹 关注公众号“”
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766号原告师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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