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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刑初375号

向永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向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刑初375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永辉,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暂住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永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焕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永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向永国向某(另案处理)来到被害人柯某位于阳春市春城东兴花园D栋401房的住宅外,由向永辉负责望风,向永国向某使用液压钳将窗户的防盗网剪断进入屋内,盗得现金4000多元、白色酷派手机一台。2、2015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向永国向某来到被害人李某才位于阳春市春城东兴花园D栋301房的住宅外,由向永国向某负责望风,向永辉使用液压钳将窗户的防盗网剪断进入屋内,盗得现金2400多元、黑色iphone3手机一台、黑色长虹牌手机一台。3、2015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向永国向某来到被害人谭某位于阳春市春城府前路大院花园E幢204的住宅外,由向永辉负责望风,向永国向某使用液压钳将窗户的防盗网剪断进入屋内,盗得现金100多元。4、2015年10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向永国向某来到被害人黄某位于阳春市春城府前路大院花园B幢503的住宅外,由向永国向某负责望风,向永辉使用液压钳将窗户的防盗网剪断进入屋内,盗得现金1000多元、黑色三星手机一台。5、2015年10月19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向永国向某通过攀爬阳春市春城东湖中路登宝大厦外墙的竹架来到被害人许某工作的位于大厦707室的阳江市明珠能源有限公司的外墙窗户外,由向永辉负责望风,向永国向某使用液压钳将窗户的防盗网剪断进入屋内,因末发现值钱物品遂离开现场。6、2015年10月19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向永国向某通过攀爬阳春市春城东湖中路登宝大厦外墙的竹架爬到被害人李某凤位于大厦611室的住宅外墙窗户外,由向永辉负责望风,向永国向某使用液压钳将窗户的防盗网剪断进入屋内,盗得白色OPPO手机一台(价值286元)。7、2015年10月19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向永国向某通过攀爬阳春市春城东湖中路登宝大厦外墙的竹架爬到被害人严某红位于大厦613室的住宅外墙窗户外,由向永辉负责望风,向永国向某使用液压钳将窗户的防盗网剪断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00多元、白色苹果5C手机一台(价值1535元币)。8、2015年10月19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向永国向某通过攀爬阳春市春城东湖中路登宝大厦外墙的竹架爬到被害人龙某飞位于大厦511室的住宅外墙窗户外,由向永国向某负责望风,向永辉使用液压钳将窗户的防盗网剪断进入屋内,盗得现金100元、黑色鸿基牌手提电脑一台(价值3959元)。9、2015年10月24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向永国向某来到被害人李某位于阳春市春城南新大道19号B幢206室的住宅外,由向永国向某负责望风,向永辉使用液压钳将窗户的防盗网剪断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00多元、白色OPPO牌909手机一台(价值1350元)。10、2015年10月24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向永国向某来到被害人李某位于阳春市春城南新大道19号B幢205室的住宅外,由向永国向某负责望风,向某辉使用液压钳将窗户的防盗网剪断进入屋内,盗得现金200多元、红米手机一台(价值515元)。11、2015年11月4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向永国向某来到被害人成某位于阳春市春城南新大道29-11号302室的住宅外,由向永辉负责望风,向永国向某使用液压钳将窗户的防盗网剪断进入屋内,盗得现金600多元。12、2015年11月4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向永国向某来到被害人吴某位于阳春市春城南新大道29号A301室的住宅外,由向永国向某负责望风,向永辉使用液压钳将窗户的防盗网剪断进入屋内,盗得现金400多元。13、2015年12月2日4时许,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小余”窜至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广信花园,通过攀爬外墙剪掉防盗网进入1栋5A02房,盗窃被害人梁某一台酷派8297手机(价值505元)、现金50元。14、2015年12月2日4时许,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小余”窜至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广信花园,通过攀爬外墙剪掉防盗网进入1栋6A01房,盗窃被害人魏某一台酷派5360手机(价值386元)、现金1000元。15、2015年12月5日5时许,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小余”窜至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广信花园,通过攀爬外墙剪掉防盗网进入6栋2B01房,盗窃被害人熊某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2795元)和一块男士CK牌手表。16、2015年12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志华”窜至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万基金海湾小区,剪掉C区2座2405房阳台处的防盗网进入被害人欧某家中,未发现值钱物品遂离开。17、2015年12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向永辉伙同“志华”窜至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万基金海湾小区,剪掉C区2座2503房阳台处的防盗网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盗窃现金500多元。综上,被告人向永辉共盗窃17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281元。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向永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前科材料等;2、同案人向永国向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欧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向永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永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向永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被告人向永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永辉对被害人阳江市明珠能源有限公司、欧某家中实施盗窃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永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永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向永辉的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执行至2018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廖华军

审 判 员  韦伟强

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6页共8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