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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1256号

许建波与郝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建波,郝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4民初1256号

原告:许建波,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郝建峰,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原告许建波与被告郝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建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建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200元,共计14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郝建峰于2015年5月21日借原告现金10000元,言明借期一个月,月利率3%,由郝建峰书写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许建波现金壹万元,用期一个月,到期务必归还,如逾期本人情愿承担由此给许建波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月息3%。借款人:郝建峰。2015年5月21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21日,被告郝建峰向原告许建波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用期一个月,月息3%。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郝建峰欠原告许建波10000元借款未还,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许建波请求被告郝建峰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支持月利率2%从2015年5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综上所述,被告郝建峰应向原告许建波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建波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建波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郝建峰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延梅

审判员  闫革委

审判员  秦瑶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成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若上诉案件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应列为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也应视为被上诉人数,应给其送达上诉状副本)另加六份。2、盖有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如果是律师办理上诉事项的,应提交公函和委托书、执业证复印件。

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费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七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立案庭联系方式0379-6315****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