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凤娟。
委托代理人:李雄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佳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淑晨,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凤娟因与被上诉人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董凤娟。
审 判 长 孙 付
代理
审判员 王 楷
代理
审判员 甘玉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孔 怡
书 记 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