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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执380号

温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温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作出的(2016)冀0724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郑晓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