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温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作出的(2016)冀0724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郑晓猛
温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温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作出的(2016)冀0724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郑晓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