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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262号

王志龙申请执行张连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龙,张连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龙,男,汉族,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张连起,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原告王志龙申请执行张连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五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志龙于2016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五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