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刑初00153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在经营磐安“盛世歌朝”娱乐会所期间,因陈某乙(另案处理)没有支付在磐安“盛世歌朝”娱乐会所消费的账款,被告人卢某遂以抵债的方法分4次向陈某乙购买活体猫头鹰、冰冻穿山甲和猫头鹰,其中2013年1月29日购买活的猫头鹰养在磐安“盛世歌朝”娱乐会所板房内飞走;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卢某又分三次购买冰冻无鳞片穿山甲肉一块、冰冻猫头鹰尸体一只、冰冻无鳞片穿山甲尸体一只,上述穿山甲和猫头鹰冻肉均已被卢某食用。另查明,穿山甲、猫头鹰(属鸮形目)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确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诸暨市公安局移送的书证,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自首证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军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林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