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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901号

原告大荔县安仁镇某某村10组与被告严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荔县安仁镇保安村10组,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901号

原告:大荔县安仁镇保安村10组。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安仁镇。

被告:严某,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安仁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大荔县安仁镇保安村10组与被告严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大荔县安仁镇保安村10组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安仁镇保安村10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安仁镇保安村10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大荔县安仁镇保安村10组负担。

审判员  张百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