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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8285号

李小林与天津市武清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小林,天津市武清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8285号

原告:李小林。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武清区雍阳西道108号。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