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8285号
原告:李小林。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武清区雍阳西道108号。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