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陈来香。
被执行人:陈跃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来香与被执行人陈跃卫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丽遂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来香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跃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来香劳动报酬15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陈来香申请(2016)浙1123执4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春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姜晔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