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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执保24号

乐都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海录、靳鹏武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东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海录,靳鹏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执保24号申请人海东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李宗福,男,汉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柴晓强,男,汉族,生于1991年7月22日。委托代理人黄萍,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9日。被申请人王海录,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6日。被申请人靳鹏武,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5日。

申请人乐都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录、靳鹏武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乐都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海录名下的位于海东市乐都区滨河新村1号楼2单元17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碾伯字第39-03-37**号〕的不动产及靳鹏武名下的车牌为青B699**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并以海东德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128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靳鹏武名下的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青B699**)的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