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534号
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东昇花园A座-301。
法定代表人:赵子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伟。
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晓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 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