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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66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与安婷婷、李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安婷婷,李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66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1419号。

负责人:张大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春,该行职员。

被告:安婷婷,女,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李云鹏,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与被告安婷婷、李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560.00元,减半收取计3,28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亚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