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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141号

杨发英与梅忠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发英,梅忠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杨发英,农民。被执行人梅忠义,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梅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李品德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