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陕0929民督8号申请人周钢。被申请人周波。申请人周钢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欠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周波偿还申请人周钢借款本金1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钢借款本金16000元。申请费70元,由被申请人周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曰起十五曰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海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耿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