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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3618号

王学增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学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361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学增,农民。

上诉人王学增因与永清县韩村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3民初1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学增上诉请求:撤销永清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3民初183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永清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2010年,永清县韩村镇东李庄村实施新民居改造。上诉人与永清县韩村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李庄村社会主义新民居建设房产以旧换新协议》上诉人以自己的旧房置换别墅一栋。上诉人支付房屋差价款17436元,并认购了村隆安东路二里2号180平方米别墅一栋,永清县韩村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拒绝上诉人迁入新民居。并通知上诉人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诉人认为,永清县韩村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解除和上诉人签订的《李庄村社会主义新民居建设房产以旧换新协议》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该案应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改造行为,村集体组织成员与村委会因社会主义新民居建设发生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综上,王学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韩景录

审判员  徐福禄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希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