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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字2315号

徐某与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徐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字2315号原告徐某,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华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