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419号
原告:王鑫,男,199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鑫父亲。
被告:李钰,女,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经常居住地不详。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鑫与被告李钰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李钰直接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王鑫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李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刘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