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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491号

包善东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包善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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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491号罪犯包善东,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四川渠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善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其余赃款归还各被害人。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16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善东在服刑期间,能���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包善东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三名被告人已缴纳赃款人民币5067元。

本院认为,罪犯包善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包善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包善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包善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缴纳赃款人民币5067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徐鲁龄

审判员 柯景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