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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541号

高筱崴与陈晓峰、陈学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筱崴,陈晓峰,陈学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高筱崴,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晓峰(曾用名陈峰),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学锋,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筱崴与被执行人陈晓峰、陈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晓峰、陈学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陈学锋所有的位于登封市爱民路中段南侧的房产(权证号:登06010232**)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