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高筱崴,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晓峰(曾用名陈峰),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学锋,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筱崴与被执行人陈晓峰、陈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晓峰、陈学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陈学锋所有的位于登封市爱民路中段南侧的房产(权证号:登06010232**)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