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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440号

齐禹与宁夏珠宝城、宁夏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禹,宁夏珠宝城,宁夏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440号

原告:齐禹,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睿,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翔,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珠宝城,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候建军,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宁,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64号。

法定代表人:魏宏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齐禹与被告宁夏珠宝城、宁夏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海波

人民陪审员  许元泉

人民陪审员  胡洪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林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