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72财保450号

山东威海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威海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450号

申请人:山东威海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秦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顺坤,该公司法务职员。

被

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申请人山东威海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所属价值人民币36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威海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威海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山东威海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所属价值人民币36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威海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丁启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谭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