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执1071号

马金祥与冯宝军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金祥,冯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马金祥,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冯宝军,男,汉族,1977年3月5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马金祥与冯宝军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宝军银行存款62257.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微信公众号“”